第十四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 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十五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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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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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審定會員之資格。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推薦下屆理監事名單。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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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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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及召集人。 |
第廿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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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 |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 任,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廿二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廿三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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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四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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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五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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